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