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