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