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二)有害垃圾实行强制回收,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等处理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进行资源化利用。(四)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采用卫生填埋或者焚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