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有害垃圾实行强制回收,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等处理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进行资源化利用。

(四)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采用卫生填埋或者焚烧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