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签订收集、运输、处理经营协议,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事有害垃圾贮存、处理的单位还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