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