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配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公用收集容器,由建设单位负责配置。
(二)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本单位负责配置。
(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管理单位负责配置。
(四)已建成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公用收集容器,首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置,更新维护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
(五)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公用收集容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置。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配置,应当满足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的功能,逐步减少收集容器的分散放置。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