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依据国家行业技术和规范,新建或者改建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点以及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