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制度,鼓励单位、家庭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减量。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