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