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排放污染控制装置,不得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设备,保持装置和设备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