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各类标准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