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