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