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