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淮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