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配合监督抽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