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拖拉机、低速汽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在禁行时间进入禁行区域、道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