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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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有效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对运输企业超标排放车辆监督维修,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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