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对运输企业超标排放车辆监督维修,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