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和转入登记、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检验等情况进行审核,并配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