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前款禁止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