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场(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站、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七)公益广告栏、宣传栏、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宣传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维护,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