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