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