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社区文明和谐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违法搭建建(构)筑物;(二)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三)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四)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五)占用、损毁公共绿地,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六)遛犬不牵绳、不即时清理宠物粪便。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