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文明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驾驶机动车乱插队、乱鸣笛,随意变道,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二)车辆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三)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通行,乱穿马路,违反规定加装遮阳篷(伞);(四)从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五)行人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