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文明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插队、乱鸣笛,随意变道,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二)车辆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通行,乱穿马路,违反规定加装遮阳篷(伞);

(四)从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

(五)行人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