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等产生噪声,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四)发生突发事件时,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