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等产生噪声,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