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文明乡风,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维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不占用公路晾晒、堆放物品。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