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和谐,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

(二)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

(三)饲养宠物采取安全、卫生措施,不遗弃宠物;

(四)其他维护社区文明和谐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