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和谐,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二)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三)饲养宠物采取安全、卫生措施,不遗弃宠物;(四)其他维护社区文明和谐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