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旅游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的引导、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四)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