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尊重旅游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二)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的引导、管理;(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四)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