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车辆自觉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三)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四)停放车辆时规范有序,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秩序,不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六)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