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三)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户外活动,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四)观看电影、演出和各类比赛时,保持现场秩序和整洁,出入有序;(五)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