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户外活动,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观看电影、演出和各类比赛时,保持现场秩序和整洁,出入有序;

(五)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