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九条有效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二)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劝他人吸烟;(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症状时佩戴口罩;(五)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