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不履行管理维护职责,造成用热系统漏水或者漏汽;
(二)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三)擅自与其他热源管道并网、安装管道泵,增加、减少供热管线或者用热设施,扩大用热面积;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或者向第三方转供热;
(五)在供热设施上安装其他装置,盗用蒸汽或者热水;
(六)损害用热计量器具;
(七)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共用供热设施;
(八)进行危害室内供热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九)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