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改拆、移动供热管网、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改拆、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热企业或者热源企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