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在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建立服务热线,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对巡检发现或者用户反映的供热设施异常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供热企业在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等安全检测工作,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供热企业不得无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