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用户自测室温达不到标准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或者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提出测温要求,供热企业或者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派员到达现场进行测温。

因供热企业或者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原因导致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减收相应的费用。

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排放、取用供热设施的热、冷水或者室内供热设施老化、损坏等,导致室内供热、供冷温度达不到标准或者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