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供热企业一般应当自每年12月5日至次年3月5日向居民用户供热;每年6月5日至当年9月5日向居民用户供冷。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