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向用户供热;(二)定期对供热设施维护检修,建立和保存供热设施档案;(三)建立供热管线信息系统,并定期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符合统一技术标准的供热管线信息;(四)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相关情况和投诉;(五)因重大设备事故不能正常供热时,立即组织抢修,报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受到影响的用户;(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