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热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供热企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热水、蒸汽等介质,并及时提供热源参数;(二)按照规定安装必要的计量仪表、监测系统,定期维护和检修;(三)发生生产故障影响供热时,及时组织抢修,同时采取保护供热管网的措施,并立即通知供热企业;(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