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供热管道。暂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建设或者暂缓建设。暂缓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建管道或者预留地下管线位置。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应当将供热管网纳入综合管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