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依法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