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建筑需要集中供热的,应当将集中供热项目纳入配套建设,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新建建筑选用热、冷源时,应当优先采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等。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