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建筑需要集中供热的,应当将集中供热项目纳入配套建设,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建筑选用热、冷源时,应当优先采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等。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