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建立辅警聘用、考核、晋升、解聘、档案管理等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辅警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