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有效辅警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职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三)参加业务技能培训;(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