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有效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二)案件调查取证、鉴定报告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三)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五)审核案件;(六)保管武器、警械;(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