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勤务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