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依法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移民、边防检查、出境入境等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二)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协助进行盘查、堵控、监控、看管;
(四)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协助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办案和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八)参与突发案(事)件处置;
(九)依法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