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部门以及通信等部门应当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应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