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